今后,大家领工资时可要长个心眼了,多留意一下自己的工资是否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从1100元/月调整为1250元/月,其他县从960元/月调整为1100元/月。
日前,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我省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5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省政府的要求,我市自7月1日起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市区属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100元调整为12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0.4元调整为12元;我市的罗山县、商城县、淮滨县、光山县、息县、新县、潢川县属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从960元调整为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9元调整为10.5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根据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报酬并不计入最低工资。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相关人员提醒广大市民:您今后在领取工资时,如果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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