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点: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申报流程: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
《就业失业登记证》、《低保证》、《零就业家庭卡》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
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资料;
4)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单位证明、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等材料。
补充资料:
个体工商户帮工就业人员所需资料:
1)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帮工在个体就业的人员,应提供与经营者(老板)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等;
3)场地经营证明或有效的租赁合同。
从事家政、钟点工就业人员所需资料:
与雇主签订内容详尽的劳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就业地址、再就业地联系电话(座机)、从事就业工作详细项目、工作时间(每天具体工作时段)、劳动报酬情况等。
一、《社会保险法》对于养老保险的规定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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