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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2020-06-11 27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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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补贴对象:初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条件:初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实现灵活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与期限: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按定额确定,适时进行调整。补贴标准每月53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初次认定的“4555”人员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二、补贴标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公布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每成功推荐一人实现就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1000元。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公益性岗位招录人员)实现就业指其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同一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两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被同一单位再次录用的就业困难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能再次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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