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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新政策如下: 1.灵活就业人员与城镇企业职工享有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和企业职工一样享受丧葬费、抚恤金,死亡后个人账户未领取完的,个人账户余额中属个人缴费部分应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灵活就业人员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医疗保险待遇《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使灵活就业人员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医疗保险待遇,尤其是35种特殊疾病门诊和20类重大疾病险列入医保,更是解除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意见指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需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的4.9%和9%两种,一经选择,不能变更。按9%费率缴费的建立个人账户,按4.9%费率缴费的不建立个人账户。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按9%费率缴的不再缴费,但个人账户继续按照本人退休工资的3.5%返还,46周岁及以上按3.2%返还,46周岁以下按2.8%返还;按4.9%费率参保的,因不建立个人账户,故退休前后不返还,但其他待遇像住院、特殊门诊报销还正常享受。参保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社保部门均会为其办理一张医疗保险IC卡,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零售药店刷卡购药时使用。参保人员住院每日医疗费由医疗机构录入并上传到社保系统,出院时在医疗机构通过网上结算方式进行费用结算,符合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社保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个人只需支付自负部分。补充说明的是,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也就是说不管参保者连续缴费多少年,一旦中断缴费,断保期间将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费用不能报销。
2018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 1、未达到退休年龄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关系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从当地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时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参保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统筹结合”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补缴从当地实行缴费开始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原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011年底已经有34名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其中含超龄人员2名)符合参保条件,进入人力资源市场按个体身份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使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能够及时缴纳养老保险。使他们解决后顾之忧,使其达到“老有所养”“病有所依”。 3、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可申请从1999年10月开始补费。这一政策是政府2011年出台的阶段性特殊政策,有时间要求,请您在2011年12月底前抓紧办理,过期不再办理。从明年1月起,我国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如果您抓住了这个机会,给您带来的好处,一是往前补缴11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缴的少,11年一共补缴养老保险费19000元左右;二是缴费年限多了11年,相当于过去说的多了11年工龄一样;三是多了11年缴费年限,到了符合退休条件时,养老金水平有很大幅度提高,您算一算这是一笔很划算的经济账,别再犹豫了,请您抓紧到所在的社保分局办理参保补费手续。 4、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在2011年底前补缴2011年6月前的历史欠费,不征收滞纳金。年底前未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从2012年1月1日起,按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年底前补欠费不收滞纳金,2012年补欠费要收滞纳金。
只要是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无论是农民合同工,还是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不区分户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满15年,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条件和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在同一统筹地区(同省、直辖市、自治区)完全相同。 《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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