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解:和解所表达的意义十分显而易见,即为当事人双方经过自发协商,无需司法机关介入即可达成共识以求得问题的解决。
然而,由于和解协议并未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因此存在部分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后反悔,从而延缓纠纷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的可能性。
2.调解:调解则是指由争议各方共同选定值得信赖的第三方担任中间人,对合同争议进行公正且妥善的调解处理。常见的调解机构包括社区组织、街道办事处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较于其他途径,调解具有较高的效率优势,被视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权利救济手段。
3.仲裁:仲裁是指争议各方依据合同中所约定的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至法定的仲裁机构,由该机构按照既定的仲裁规则进行居中裁判,最终依法作出裁决的解决方式。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可依法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4.诉讼:诉讼乃是解决合同争议的终极手段。它是指人民法院依据争议双方的请求、事实陈述与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裁判,借此方式来解决争议的过程。若当事人未能签订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全文56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