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风险负担是怎样的
(一)风险负担判定标准
风险负担是指当标的物发生意外毁损、灭失带来实际损害时,判定由合同的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该损失以及相关不利后果。
风险负担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风险转移的时间。风险转移的时间是指风险从何时由卖方转移于买方,这是风险负担的核心问题。但是,风险转移一直是买卖合同中的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立法实践中有三种形式即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以交货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
其中,以交货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是当代大多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所采取的立法原则,许多国际条约也采用之。如《民法典》第446条规定:从卖方交付买卖标的物之时起,意外灭失或损害的风险转移于买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货物风险的转移采取以下立场:
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与条件;
2、基本上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3、在货物特定化之前,其风险不能转移于买方。
以交货时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的理论基础有二:
其一是,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的可分性。在现代社会中,所有权的转移与物的实际交付的不同步性的经常的,例如,分期付款的买卖,物已转移,但所有权并未转移,这是就可以使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的转移分离开来。其二是,风险控制的有效激励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激励制度的一个关键,是将风险分配给能以最廉价的方式控制风险的一方。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这是一个简单的风险分配问题。在无协议或其他相反规定的情况下,风险应由能够对货物提供最安全保障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而占有或控制货物的一方当事人通常处于最能有效地保护货物免受损失的地位。
(二)我国民法典对风险的转移时间的规定
一般原则:以交货时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如何拟定一份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二)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三)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四)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发地点。
(五)产品的交货或提货期限。
(六)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七)验收方法。
(八)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九)乙方的违约责任。
(十)甲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合同生效时间。
(十三)双方签字或盖章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贷款吗
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以贷款的,一般只有房子的产权证书才可以贷款的。没有房产证是不能贷款的,房产证贷款的必备材料就是房产证原件,具体如下,首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其次在所有地常住户口有固定的住所,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三,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产抵押。第四,房产共有人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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