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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合同风险谁来承担?

2021-04-18 281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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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买卖合同中最重要的就是标的物,而在买卖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都会涉及标的物的风险转移问题。风险转移是指,在标的物的买卖过程中,由于发生了不能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标的物受到了损毁或灭失,这时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一般的买卖合同风险承担,实行交付主义原则:按照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时间来确定风险承担问题。试用买卖合同却不同,虽然试用期内出卖人会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但是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在试用期内,标的物毁损和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也就是说,就算标的物在买受人手上,只要是在试用期内,由于所有权还没有转移,风险责任应当由出卖人承担。而试用买卖合同的正式生效时间,是买受人认可标的物,试用期满后,如果买受人愿意接受标的物的,这时候合同生效,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就转移到买受人身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九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第六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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