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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提存后,无论债权人是否提取,都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提存视为标的物的交付,因此,...
我国法律对货损责任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承运人无法举证“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三类免责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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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存放后,无论债权人是否提取,都会产生消除债务的法律效力。根据法律法规,标的物所有权从标的物交付开始转移。提取存款被视为标的物的交付。因此,自提取存款之日起,提取存款的所有权被转移。债权人作为提取存款标的物的所有者,享有标的物上的权利,承担义务和风险。标的物存放后,由于不可抗力、标的物的自然变化、第三人的原因或储存人储存不当,可能会造成标的物的损坏、损失,甚至标的物不复存在,标的物损坏和损失的风险仍由债权人承担。一方面是指债权人承担不可抗力和标的物本身性质造成的损失和损失的后果;另一方面,是指债权人对造成标的物损坏和损失责任的第三人或储存保管人负责索赔。
般情况下是由出卖人承担的,但是同时法律规定了几种标的物交付之前买受人承担风险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由出卖人承担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几种标的物交付之前买受人承担风险的情形。具体情形如下: (1)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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