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串通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进行分类,串通投标纠纷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全部或部分投标人相互串通,抬高或压低投标价格;二是竞买人与竞买人相互串通,将竞争对手排除在公平竞争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因串通投标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反垄断法》,应当认定为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相互串通,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不得串通提高或者降低投标价格;竞买人与竞买人不得相互串通,排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区域管辖没有特别规定,应根据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范围。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等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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