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个投标人竞争一个水电站工程设备招投标项目,两家公司私下恶意串通抬高标价,致使招投标活动流产。近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两家公司赔偿被侵权公司损失10万元。
2014年4月,西藏自治区一重点水电站工程对外发布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公告,AA公司、BB公司、CC公司等四家企业最终入围竞争名单。AA公司的技术人员经过数次现场考察,反复研究招标文件及规范后,最终制作完成一份报价为477万元的投标标书。2014年5月8日上午,经招标公司组织现场开标,开标结果出来以后,AA公司发现BB公司与CC公司存在明显的串标嫌疑,随即向招标公司实名举报。事后,AA公司认为BB公司与CC公司串通投标的行为直接伤害了AA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将两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AA公司损失3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招标项目涉及30项不同规格盖板设备的出厂价、运杂费、保险费以及安装费,BB公司与CC公司的报价数据经过一一比对,出厂价、运杂费、保险费、安装单价等相关小项的报价比率均在1左右浮动,呈现明显的规律性变化,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可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此外,两家公司还存在其他有违一般生活经验的表现,如CC公司的投标代表与BB公司存在密切关系,两家公司的投标书引用同一招标工程作为企业过往的业绩,甚至在起诉后,两家公司聘请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诉讼代理等。因此,法院认为BB公司与CC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投标的行为,根据AA公司遭受的直接损失以及部分合理的间接损失,判决BB公司与CC公司共同赔偿AA公司10万元。(沈展望邵俐英)
法官说法: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出的不正当竞争的情形中,包括投标人串通投标,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在民事领域内,投标人串通投标构成不正当竞争,造成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损害的,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作出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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