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优惠政策
时间:2023-05-09 04:00:33 4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校创业

一、学生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生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社部门在对提交申请相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学生享受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政策。

在校创业

一、学生网上申请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按要求在网上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

二、高校网上初审所在高校对毕业生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后注明已审核,并在网上提交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毕业生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并确认。

四、高校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复核通过后,由所在高校打印并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相关部门和学生本人都可随时查询。

五、学生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社部门提出《就业失业登记证》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六、学生享受税收优惠内容同"离校创业"。

七、《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毕业年度内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文件规定:

一、各地要根据统筹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服务岗位,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要进一步究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好他们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面临的实际问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

二、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三、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四、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五、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地)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

六、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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