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抵物业费合理吗?
市民邵女士:2008年3月,我在崂山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2009年3月交房,但是开发商日前告知项目不得不延期交房。开发商提出补签一个协议,主要内容是“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可以与相应的物业费相抵”。请问,这合理吗?
山东文锦律师事务所于钦杰律师:这样应该是不合理的。物业公司、开发商以及购房者分别是不同的合同主体,如果一定要如此操作,那么物业公司、开发商、购房者三方必须同签一个认可协议,物业公司同意这一债务转嫁才行。
毁约又成交是否“甩中介”
市民周女士:2008年4月,我卖出了一套挂在我门店的二手房,三方分别签订了购房合同,买方还给了我5000元的购房定金。但是在过户之前,买方就找到我要求解除合同,并写下了一份毁约书,我退还了他2400元定金。与此同时,房主还来向我要走了购房合同的原件。不久后,上述买卖双方已经完成了买卖行为,买方也已经入住。请问,这是否是“甩中介”,我是否有权索要中介费。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单正国律师:从周女士描述的情况看,这是一种比较明显的“甩中介”的行为。关于索要中介费的事情,要看周女士是跟买卖双方哪一方签署的居间合同。周女士可以选择起诉合同对方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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