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一般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是有约定的,
1、你要看物业公司有没有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价格向你收取物业费,
2、看物业公司是否按照物业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的,
3、物业费收费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也是有定价权限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所以最终还是看你们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如果你认为物业费收取与提供的服务不相符的,可以找物业公司商谈。
违约金抵物业费合理吗?毁约又成交是否甩中介?
违约金抵物业费合理吗?
市民邵女士:2008年3月,我在崂山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2009年3月交房,但是开发商日前告知项目不得不延期交房。开发商提出补签一个协议,主要内容是“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可以与相应的物业费相抵”。请问,这合理吗?
山东文锦律师事务所于钦杰律师:这样应该是不合理的。物业公司、开发商以及购房者分别是不同的合同主体,如果一定要如此操作,那么物业公司、开发商、购房者三方必须同签一个认可协议,物业公司同意这一债务转嫁才行。
毁约又成交是否“甩中介”
市民周女士:2008年4月,我卖出了一套挂在我门店的二手房,三方分别签订了购房合同,买方还给了我5000元的购房定金。但是在过户之前,买方就找到我要求解除合同,并写下了一份毁约书,我退还了他2400元定金。与此同时,房主还来向我要走了购房合同的原件。不久后,上述买卖双方已经完成了买卖行为,买方也已经入住。请问,这是否是“甩中介”,我是否有权索要中介费。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单正国律师:从周女士描述的情况看,这是一种比较明显的“甩中介”的行为。关于索要中介费的事情,要看周女士是跟买卖双方哪一方签署的居间合同。周女士可以选择起诉合同对方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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