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基本案件
1。本案
2013年,汶川县****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公司在汶川县的住宅项目承包给**公司施工,施工期为开工日起120天(即2013年6月27日至2013年10月27日)。然而,**公司延迟竣工至2014年11月,也导致大量农民工闹事
2014年12月,**公司向被告**公司所在地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终止**公司与**签订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公司案例)
2。反诉
**公司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并退还定金,共计1500多万元
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司的反诉超出武侯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管辖级别;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筑合同纠纷,根据房地产纠纷确定管辖权”,**公司应向房地产所在地阿坝州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武侯区人民法院不受理**公司的反诉
**该公司向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令**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并退还定金,共计1500多万元。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以下简称**公司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两案进入审理程序后,**公司项目经理找到南充明银贤,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报告,要求尽快将**公司案移送武侯区人民法院共同审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庭副庭长电话通知**,武侯区法院将停止审理“**公司案”,等待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将“**公司案”移交贵院共同审理。武侯区法院因此停止了对**公司一案的宣判,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也做好了移交**公司一案的准备
但是,四川省高等法院一院尚未对指定管辖权作出裁定,阿坝州中级法院既不能移交也不能开庭。武侯区法院长期拖延判决,导致**公司和**公司员工聚集在一起,向四川省委报告四川省高级法院一院的违法处理情况,省政法委、省纪委,要求一院副院长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最后,在四川省有关高层领导的监督下,四川省高级法院于2015年9月2日对指定管辖区作出裁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川民高字第64号裁定:
I.**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汶川****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合同纠纷,经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由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这两起管辖权争议案件由武侯区人民法院共同审理。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汶川县****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建筑合同纠纷的全部案卷材料和诉讼费用移交。,四川省高级法院(2015)川高字第64号裁定有两处严重错误。该裁决违反了房地产专属管辖权
专属管辖权,即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权。专属管辖权在中国的适用包括,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房地产纠纷;第233条规定,反请求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无管辖权,审理反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财审[2008]14号)第14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违反专属管辖、特别管辖或者其他严重违反规定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案件“可以申请再审。因此,本案应由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应由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这显然违反了专属管辖权,是错误的一级管辖权
反诉是本诉讼的被告以相同的法律关系向受理本诉讼的法院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排除、抵消和合并诉讼。然而,反诉是一项独立的诉讼,因此应受到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
可以看出,武侯法院不受理**公司的反诉是正确的。四川省高等法院第一庭(2015)川高字第64号裁定不仅违反了一级管辖权,而且违反了专属管辖权,这是适用法律中的一个错误。然而,四川省高级法院第一庭的裁决称,反索赔不受一级法院管辖。武侯区人民法院不受理**公司的反诉是错误的。为什么这么一个瘟疫猪法官要在四川省高等法院工作!杀戮的时候到了
四、处理四川省高等法院一庭违纪案件
四川省高等法院一庭没有做出裁决。直接向武侯区法院打电话,要求武侯区法院停止审理汶川案,严重违反了反组织纪律原则。
v.四川省高等法院一院裁定:有很多漏洞。判决书正文后应当写明:“本判决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或者“本判决书为终局判决书”,但判决书未写明;同时,裁决中也存在很多错误,非常松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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