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属管辖能不能指定管辖
专属管辖事宜并不适宜通过指定管辖加以解决。须明白,专属管辖权是根据特定法律规定而产生,并无需由当事人另行约定或由法院进行裁定。关于专属管辖权的具体法律条款如下:就不动产相关纷争引发之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于在港口作业过程中所引发的矛盾冲突,则需由当地法院负责审理;凡涉及继承遗产方面的纠纷,起诉方需向被继承人死亡时驻留地点或主要遗产存放之处的地方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此处所谓之“不动产”乃指无法轻易移动移位且移动过程中可能导致价值降低甚至完全丧失的财物,例如土地及其上所附着的建筑物、林木、草地、江河湖泊等自然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修订)》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专属管辖的案件可以约定仲裁吗
关于法院专属管辖之诉讼案件,当事人有权选择以仲裁方式予以解决,前提是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涉案双方若选择以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机制处理纠纷,应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且需签订具有约束力的仲裁协议方可进行。
然而,当相关当事人订立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之后,如其中一方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人民法院将不会接受此审理请求。
此外,仲裁委员会也须经由当事各方协商同意并选定产生。在实践中,仲裁并不受制于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据特定的法律法规之规定,专属管辖权无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事先约定亦或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与决定方能生效专门针对以下几种类型的纠纷,如涉及到不动产、港口作业以及继承遗产等,皆有专属规定由特定法院拥有审理权,不得随意逾越而所提到的不动产,涵盖了土地本身及依附在其上的各类物品,因其无法轻易进行转移,并有可能引发价值上的损失,故此种情形并不适用于指定管辖权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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