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是专属管辖
不是。专属管辖一般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也即专属管辖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尽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但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也就是说,不动产纠纷,只有在涉及权利确认、分割、相关关系时才属于专属管辖,而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属于合同纠纷,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合同约定管辖地,或由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通常来说,房屋所在地也可能是合同履行地,所以即使没有专属管辖,在没有合同约定其他地方管辖的情况下,房屋所在地的法院通常也可以管辖。
二、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能否约定仲裁管辖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一般是可以约定仲裁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通常会被划分到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围之内。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一般只可以约定让不动产所在地,也就是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该案件。双方当事人是不可以约定其他的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的。
三、继承纠纷是否能协议管辖
继承纠纷不能协议管辖。约定管辖权是指双方在合同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前后,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权法院解决纠纷。但是,当约定管辖权与专属管辖权发生冲突时,以专属管辖权为准。因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权不能约定。如果双方之前达成协议,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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