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注销的条件
时间:2023-03-17 16:51:52 1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

2、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注销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6号)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如何撤销预告登记

如何撤销房屋预告登记,主要内容如下:

《房屋登记办法》对房屋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等其他登记的注销都作了规定,却未对预告登记的注销作出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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