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待遇纠纷应当在30天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在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也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合格后,用人单位不理赔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争议仲裁。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建议按流程申请工伤鉴定,赔偿金额只能在鉴定等级后确定。
王松展追索工伤待遇纠纷一案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洛民立终字第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松展,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邢鸿发,又名邢红欣,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阳县红旗煤矿。
法定代表人张继勋,系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裴新江,系该矿党支部副书记,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西川,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王松展因与被上诉人宜阳县红旗煤矿追索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宜阳县人民法院(2008)宜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2007年6月12日,宜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宜劳裁(2007)6号裁定书驳回原告人要求被告支付工伤待遇的仲裁请求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已经丧失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松展的起诉。
王松展不服该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之夫邢锁成于1970年被宜阳县红旗煤矿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长期在井下工作,1985年查出矽肺病。1989年病重在家修养,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在治疗无效情况下,于1990年6月病逝。上诉人及其家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报销医疗费用并解决邢锁成死亡待遇,但被上诉人一直没有解决。上诉人多次到上级部门信访。2007年5月,上诉人到宜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不予支持。之后,上诉人不间断到法院立案未果,到县政府法制办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又说不属于复议事项。最后在有关领导的督促下,法院立上案。18年来,众多单位相互推诿,致使上诉人应享受的待遇不能解决,为此提出上诉,请求中院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宜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宜劳裁(2007)6号裁定书后,上诉人王松展未在规定的15日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王松展又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条件,故原审驳回王松展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世良
审判员:任昉皓
审判员:胡豫勇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常晓霞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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