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泉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徐州市泉山区二环北路西延(泉山段)工程规划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依法被征收的,应当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征集范围:详见徐州市规划局印发的《二环路北路西延线(泉山段)及宿山货场一级港一期工程附图》(已公示)。
2。合同期限:2016年10月8日至2016年11月6日(30天)。
3。征收与补偿方案:详见《二环北路西延(泉山段)工程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方案》。4征收部门:徐州市泉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实施单位:泉山区人民政府宿山街道办事处、星火街道办事处。
6。征集点办公地点:东楚二手货市场北门西侧办公楼、通山货场路、星火群英社区居委会大院。
7。监督举报电话:8579**
本次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对本次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徐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
附件:二环北路西延段(泉山段)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泉山区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8日。
2。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是土地使用单位因征地损毁而对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等设施的附着物向所有人支付的补偿费。4。安置补助
土地使用者因征地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的补偿。征地各项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和数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根据当地统计部门核定的最基层单位的统计年报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单价部门。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保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但是,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的金额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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