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类居间合同纠纷中,往往是委托人作为原告,居间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在审判实务中,作为委托人很难取得证据来证明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假如有,也只是一些表面或片面的现象,严格说来都有不算有效证明,很难得到审判人员的认同。
综前所述,律师认为在处理这类居间合同纠纷中,除强调原告方即委托人的举证责任的同时,还应要求被告即居间人举证证明其在居间活动中,已经做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协议书范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从本法条的字面意思可以得知,合同成立是居间报酬支付的前提条件之一。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涉及到居间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的认定,首先是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其次是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客观生活往往比较复杂,有的是两个合同分别订立,有的是居间合同具体条款中还有房屋买卖权利义务的约定。通常理解,合同成立是指在居间人的斡旋努力下,委托人与第三人或者委托人之间合同的成立。审判实践对于居间合同的认定没有争议,但是对于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则看法不一
二、居间合同是什么意思?
居间合同,现在又称中介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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