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淄川区龙泉镇文化广播站。
被告:李某民、杨某松。
2001年10月,原告淄川龙泉镇文化广播站将改造花灯等工程承揽给被告李某民。被告李某民在承揽施:厂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即被告杨某松在安装花灯时摔伤。被告杨某松在住院治疗期间,原告为其垫支费用32884.60元。工程施工完毕之后,原告已与被告李某民根据工程量进行结算。据此,原告请求两被告返还垫付款32884.60元。两被告辩称:与原告之间并非承揽施工合同关系,而是雇佣合同关系。且原告明知花灯灯杆曾断裂过且焊接不牢固而未履行告知义务,才致使被告杨某松摔伤。据此认为原告应承担雇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和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淄川区洪山国风门窗加工服务部的工商登记和发票、花灯改造工程计算表以及地面改造计算方法表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李某民建立了事实上的承揽关系。被告李某民的工作人员杨某松在从事承揽施工工程中受到损害,应当由被告李某民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某松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取得原告为其垫付的医疗费用,应当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在原审法院重审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某民的起诉。同时,原告与被告杨某松在原审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由原告再支付被告杨某松人身损害赔偿费2万元;
2、原告自愿放弃其诉讼请求,今后双方再无追究。
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调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四个:一是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二是案件定性问题,即本案应属不当得利纠纷还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三是本案如果实体判决应如何处理才能体现司法的公正、公平;四是本案超出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以下笔者将对此分别加以分析。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
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尚未规定雇佣合同,而在审判实践中,雇佣合同纠纷已普遍存在。由于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有许多相似之处,这便为此合同与彼合同的正确界定增加了难度。合同性质的不同,必然导致适用法律的不同,以及当事人利益的不同。因此,对两者进行差异性比较无疑会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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