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是指妇女基于生理特点产生的特殊利益需要。做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以下的考虑:
一方面,妇女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决定了她们在参与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同时,还更多地承担了繁衍后代、照顾家庭的责任,对人类自身的延续和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妇女有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男子所没有的生理阶段,需要特殊的照顾和保护,比如,对劳动环境的要求,对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的限制,生育期间的医疗、假期等等。因此,法律有必要针对妇女的特点给予特殊的保护。
另一方面,从现实情况来看,妇女特殊权益的保护情况不容乐观。我国劳动法律中有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规定,但是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特殊劳动保护不到位的现象仍频繁发生。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2002年对2244家国有企业的调查显示,一些企业出现了女职工生育费用不能全额报销、产假工资等费用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等问题,有8.9%的企业不能报销女职工生育费用,4.3%的企业不发女职工产假工资,21.3%的企业女职工不能按规定完全享受产假待遇,有些企业取消了哺乳时间或将哺乳时间累计扣工资,还有一些企业存在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仍上夜班等现象。为此,国家有必要采取针对性的特殊保护措施,以保障妇女特殊权益得到全面的实现。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不是对男女权利平等的违反,相反,它是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原则所必然提出的要求。保护妇女特殊权益的原则也是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原则。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护妇女特殊权益的内容主要包括: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规定了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以及母婴保健、生育保险、生育救助等特殊保障制度;在婚姻家庭方面,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及在离婚时采取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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