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
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是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资格认定的证书。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查看原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立法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查看原文
3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医学技术鉴定人员的条件
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查看原文
4哪些法律立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查看原文
5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关于《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修改。为更好的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并与《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相衔接,根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原卫生部1995年8月7日公布、2019年修改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再次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一是将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许可事项补充在《办法》中,使《办法》更加完善;二是将开展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主体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修改为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三是删除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规定。...查看原文
6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查看原文
7母婴保健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部母婴保健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加强母婴保健监督管理,依法行政,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程序。第二条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反母婴保健法规的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母婴保健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第二章管辖第四条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行为。第五条设区的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以下违法行为:(一)上级交办或者下级报请查处的;(二)直属医疗保健机构的。第六条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以下违法行为:(一)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二)上级交办或者下级报请查处的;(三)直属医疗保健机构的。第七条卫生部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一)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的;(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请的。第八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现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第九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当事人有在其他地区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第...查看原文
8母婴保健法自什么时间起施行
母婴保健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二、婚前医学检查。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六、新生儿疾病筛查。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是中等卫生职业学校助产专业的必修课程,...查看原文
词条目录
看完词条还不懂,在线问律师吧
3分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