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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2020-06-30 30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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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修改。为更好的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并与《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相衔接,根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原卫生部1995年8月7日公布、2019年修改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再次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一是将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许可事项补充在《办法》中,使《办法》更加完善;二是将开展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主体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修改为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三是删除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规定。
法律依据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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