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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2022-10-22
第一条为保证争议中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尸检,是指为了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对死亡患者的机体进行解剖、检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手段。第三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由具有本办法规定资格的尸检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尸检。第四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作为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一)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病理科的医疗机构;(二)设有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医学院校,或设有医学专业的并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高等普通学校。第五条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至少具有2名按照本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为主检人员;(二)解剖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三)具有尸检台、切片机、脱水机、吸引器、显微镜、照相设备、计量设备、消毒隔离设备、病理组织取材工作台、贮存和运送标本的必要设备、尸体保存设施以及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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