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简称女工“三期”),因其自身条件所限,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而其时又担负着为人类繁衍和发展的重大使命,因此对“三期”妇女的特殊保护,成为各个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共同内容。我国的劳动法对“三期”保护包括以下方面: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的劳动和乳期和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处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对不能胜任原来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3、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λ,有条件的应当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yml;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工作时间;从事立λ工作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λ。哺乳期内,女职工可享受&yml;天二次、&yml;交次半小时的哺乳时间。也可合并使用,提前一小时下班。多胞胎的,&yml;增加一个婴儿,增加半小时哺乳时间。
4、在本单λ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λ全部负担(如参加了医疗保险,由社保部门按规定承担)。
5、女职工三期内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产假期工资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按规定,可享受标准工资75%的哺乳期工资。
6、产假不得少于90天,如有晚婚晚育、难产、多胞胎、办理独生子女证,可以按规定增加假期。同时,女职工的配偶,可享受10天的有薪护理假。女职工流产,按规定也可享受有薪休假。在深圳,由于各企业的性质不同,职工生育保险制度ˆ有建立,女职工享受三期待遇受到了种种影响,因三期待遇发生的争议非常多,加之我国有关审判制度存在缺陷,妇女“三期”的特殊保护措施很难完全落实。
相关女工保护规定: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对月经期的保护,是女职工“四期”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女职工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Χ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月经期间特殊劳动保护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λ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Χ的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下列劳动:食品冷冻庫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λ,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yml;班在100人以下的单λ,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λ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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