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本文主要为需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购房者提供房屋权属登记相关方面知识,办理时限,办理流程以及办理种类等。
房屋权属登记办理时限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竣工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集体土地上的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拔、转让、分割、合并、
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县官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座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三)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流程
房屋权属登记程序共分5个步骤:受理登记申请——权属审核——发布公告——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受理登记申请
1、申请人提出登记申请。
2、窗口收件、初审。工作人员收取当事人提交的登记文件后,便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审查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有效、提交的登记资料是否齐全。
3、信息录入。经审查,凡当事人主体合格、提交的登记资料齐全,符合权属登记的规定,工作人员即可将产权人、房屋坐落、收取的文件等有关信息录入电脑。
4、出具登记收据。工作人员完成信息录入后,打印登记收据一式两份,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一份交当事人收执,一份由登记部门留存。
(二)权属审核权属审核科收到登记受理科移交的登记案件后,工作人员通过查阅产权档案、实地察看房屋,了解产权归属,核对测绘成果,进行权属复审、程序性评估、核准收费工作。复审中发现初审有误、书证不全的,应当退回登记受理科予以复查、补正。
(三)发布公告权属审核科在审核案件时,对某些特殊或疑难案件,认为有必要采取公告的形式公开征询异议的,可以报处领准后予以公告(公告期为60日)。
(四)核准登记权属审核科负责人对案件进行最终审批。经审批核准登记的,移交权证管理科缮证。
(五)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1、缮证。权证管理科对案件进行缮证、通知当事人领证。
2、当事人缴费。当事人凭登记收据向发证窗口申请领证,发证窗口工作人员查验当事人身份证件后,收取登记收据,向当事人出具收费通知单。
3、发证。当事人凭收费通知单到收费窗口缴费,当事人缴费后,发证窗口工作人员收取缴费回执一份,并请当事人签字领证。
4、扫描登记资料。档案馆对已发证案件资料进行扫描,建立档案图像库。
5、立卷归档。档案馆对已发证案件资料进行系统整理、装订、立卷归档。
房屋权属登记的种类
1、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竣工后,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调拨、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以其他合法方式使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
3、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名称改变、房屋坐落的地址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房屋登记状况变更的,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4、他项权利(抵押权)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登记后抵押情况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抵押变更登记;
5、注销登记:房屋灭失、抵押权终止、房屋权利灭失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
6、补证、换证登记:证书(证明)遗失的,申请补证登记;证书(证明)破损的,申请换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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