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领证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男女双方均为内地居民。
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7、双方自愿结婚。
二、南京领证材料
1、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当事人持有《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台湾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华侨:
本人的有效护照;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注:和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华侨结婚需要到江苏省涉外婚姻收养中心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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