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乙方未填写劳动合同日期,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雇佣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10条规定,如果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聘用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聘用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聘用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地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地点(五)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六)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列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关系的确定始于聘用之日,与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无关;而且签订日期不是法律规定的必要条款,因此本合同有效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工人和雇主。劳动合同主体不同于其他合同关系主体:第一,劳动合同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没有合法资格的公民和没有有用劳动权的组织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劳动合同签订后,其主体具有行政隶属属性,劳动者必须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按照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新聘职工、原固定职工和具有原固定职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所谓原有固定身份的特殊人员,是指《劳动部关于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实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下列人员:①有劳动关系,不履行劳动义务的特殊人员。如用人单位“富余人员、长假”人员、长期被其他单位借调人员、带薪上学人员、请长期病假人员、无薪留班人员、,以及分配到合营企业和股份制单位的人员;②企事业单位党委书记、厂长或经理、工会主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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