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医保新规将于起施行,新规中对女职工与生育相关的报销情况进行了调整。
为适应职工异地生育的实际需求,市人社部门对异地生育有关规定进一步进行了完善,明确女职工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回原籍或异地工作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4300元(含产前检查费)的定额标准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生育引起疾病、生育合并其他疾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我市原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引起疾病和合并其他疾病共25个病种,新政策因生育引起疾病和合并其他疾病调整至34种,此次政策调整一是为顺应国家鼓励生育号召,将保胎类疾病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二是为化解与医疗保险交叉的经办矛盾,切实保障职工权益,进一步扩大合并其他疾病病种范围。
烟台市职工生育保险因生育引起疾病和合并其他疾病病种包括:
一、因生育引起疾病
1.宫颈机能不全;2.妊娠剧吐;3.前置胎盘;4.胎盘早剥;5.羊水过少;6.妊娠期高血压综合症(HEIIP综合征);7.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8.妊娠期糖尿病;9.子宫破裂;10.羊水栓塞;11.胎盘植入;12.产后出血;13.晚期产后出血;14.产褥感染;15.羊水过多;16.先兆流产;17.习惯性流产;18.先兆早产。
二、生育合并其他疾病(限分娩时)
1.妊娠期合并子宫肌瘤;2.妊娠期合并卵巢肿瘤;3.妊娠期合并心脏病;4.妊娠期合并糖尿病;5.妊娠期合并贫血;6.妊娠期合并甲状腺功能亢进;7.妊娠期合并急性病毒性肝炎;8.妊娠期合并血小板减少症;9.妊娠期合并急性肾盂肾炎;10.妊娠期合并慢性肾炎;11.妊娠期合并系统性红斑狼疮;12.妊娠期合并肺结核;13.妊娠合并急性阑尾炎;14.妊娠合并急性胆囊炎和胆石病;15.妊娠合并肠梗阻;16.妊娠合并输卵管结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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