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费用不在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
1、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2、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3、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