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主体有哪些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主体可以由业主、物业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但是业主有权更换相应的管理主体。
《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四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主体】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含哪些东西
建筑物是指建筑物的主体部分,如房屋主体。
建筑物附属设施是指建筑物的附属设施设备,如房屋的给排水设施、配电设施等辅助设施。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建筑物的主体及其所有的配套附属设施
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电梯、空调、安防设备、照明设备、消防设备、监控设备、综合布线、弱电系统、给排水设备、暖气、卫生、通讯、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此外,还应包括同房屋不可分割的室外扶梯、天桥、水箱、冷暖气设备、中央空调(不包括窗式空调)、下水道、消防设施、舞台以及电灯网、电话网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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