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含了主体建筑物的所有配套措施。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主要包括业主委托他人管理和业主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收益分配,看有没有约定,如果没约定按比例分配。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含哪些东西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了建筑物的主体及其所有的配套附属设施,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包括:电梯、空调、安防设备、照明设备、消防设备、监控设备、综合布线、弱电系统、给排水设备、暖气、卫生、通讯、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此外,还应包括同房屋不可分割的室外扶梯、天桥、水箱、冷暖气设备、中央空调(不包括窗式空调)、下水道、消防设施、舞台以及电灯网、电话网等必须具备的建筑物的设施。
建筑物是指建筑物的主体部分,如房屋主体。建筑物附属设施是指建筑物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给排水设施、配电设施等辅助设施。
二、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管理
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在现实生活中主要有两种形式,分别是:一是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二是业主自行管理。故本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收益分配是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收益分配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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