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船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即船舶所有人而言,主要有以下四种:
(1)国家,目前我国的许多船舶都属国家所有。但是,国家并不直接对其拥有的船舶进行管理,而是由国有企业法人直接经营,如属于各大远洋公司经营的船舶均属这种情况。
(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可以用自己的资金建造或购买船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登记,从而成为该船舶的所有人。
(3)中外合资企业法人,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中外合资(合作)的船舶公司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可以在我国的船舶登记机关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悬挂中国国旗航行。
(4)个人、合伙、联营等,他们可以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成为船舶所有人。
如何办理船舶所有权证
(一)受理
1、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
2、对依法不需要申请或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不需要申请或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字。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5、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一份)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办理与告知
1、审核同意后,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2、审核不同意的,将《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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