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的风险有: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别人约定,以该别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股权代持如何单方面解除
总合同签订后,除非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或者合同的解除条件符合法定终止权,否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但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无任何终止理由,这是委托合同当事人随时终止的权利。《换股协议》由明显股东与隐名股东签署,约定休眠股东委托明显股东代股东持有股权。因此,股权替代协议实质上是一种委托合同。协议各方,即明显股东或隐名股东,也有权任意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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