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执行的关键要素
时间:2023-07-04 16:34:08 1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权执行的过程如下:

1、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冻结或扣押被执行人的股权;

2、人民法院决定转让股权后,应当组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确定被执行股权的转让价格,协商不成的,应当组织评估股权的价值,并作出评估结论;

3、通过拍卖、变卖或者其他方式实现股权的强制性转让;

4、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转让被执行人相应数额的股权;

5、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或者协调工作。

股权融资应该如何计算

股权融资计算的方法:

1、新股东增资扩股,投资公司后,公司的价值应该是150万,那么新股东应该占投资的比例33、33%。增资后的注册资本可以是150一万元,也可以增加120万,新股东投资50万,其中40万计入注册资本,10一万计入溢价;

2、新股东购买股份,即50不到公司,而是直接给公司的原股东,那就占有了50%的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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