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分配与最低工资保障的关系
时间:2023-07-13 23:00:22 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属于,通俗点说劳动者的薪金收入属于初次分配,不管区的收入的性质,国有还是私有都一样;国家参与的分配是再分配初次分配是指企业单位内部的分配,即根据各生产要素在生产中发挥的效率带来的总收益多少进行分配。所谓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即劳动者得到工资,货币资本得到利润、利息,人力资本(表现为技术、管理、信息等)得到报酬(利润),土地所有者得到地租。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政府通过税收、政策、法律等措施,调节各收入主体之间现金或实物的分配过程,也是对要素收入再次调节的过程。财产性收入,指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即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最低工资线不能够成为保障线

近日收到一则提问,引述如下:“在政府是否设立‘最低工资线’的问题上,信奉自由市场经济的经济学家向来都立场坚定,要求政府不能干预企业经营行为。”看到这句话,我不由得想到不久前读到的别人总结的另外一个别人的论战手法,那就是:先为你捏造出一个“你的”意见,然后他再来批驳你的意见。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在当今中国稍有影响的经济学家之中,我实在看不到有谁是“信奉自由市场经济”的。也可能我孤陋寡闻,那么请你举出一个例子来说服我,教育我。

记得不到两年之前,有人发表谈话,指责现代经济学“宣扬市场万能”,“反对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调控”。这一手法竟然大获成功,一时舆论肃杀。可是翻开标准的以美国为背景的现代经济学入门课程的习题集,马上可以找到这样的选择题:

1-32、美国是一个____经济的例子,由市场来保证经济的____,政府关注____。A中央计划;效率;公平/B混合;效率;公平/C市场;公平;效率/D混合;公平;效率/E中央计划;公平;效率(正确答案是B)。

1-38、下列哪一项对美国政府角色的描述是错的:A建立了规范企业和个人行为的法律框架/B提供市场所不能提供的商品和服务/C回答了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这两个经济学基本问题/D救济许多生活条件差的人/E供养许多年老或患病的人(错误的那一条是C)。

你看,现代经济学的教育非常清楚,那就是推崇混合经济模式,让市场来保证经济的效率,政府则关注社会公平。政府要做的事情很多,例如建立规范企业和个人行为的法律框架,提供市场所不能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救济许多生活条件差的人,供养许多年老或患病的人等等,这些都是“对经济的干预和调节”。可见,现代经济学并没有“宣扬市场万能”,并不是不关心社会公平,相反,现代经济学明确政府关心社会公平的责任。以上都是现代经济学的入门训练,白纸黑字,清清楚楚,要考试的,怎么可以随便栽赃说“宣扬市场万能”、反对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和调节”呢?

发表谈话的那位先生,固然得到许多好处,却也已经臭名远扬。想不到的是,我们一些非常真诚的朋友,跟着不可靠的感觉走,会不自觉地人云亦云,接受“信奉自由市场经济的经济学家向来都立场坚定,要求政府不能干预企业经营行为”的说法。

从早先呼吁立法反暴利,到后来声讨最低消费,从当初飞机票不许降价,到供求紧张时不许火车票票价上浮,关乎经济问题的舆论,有许多似是而非的地方。一般我们遇到什么问题,就会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相信这些办法实施以后,问题就可以解决。我们姑且把这个逻辑概括为“问题—办法”思路吧。但是比较深刻的经济学入门教材,都告诉未来的经济学人,要看得远一点,想想解决问题的办法实施以后,会出现什么新的问题。这就是“问题—办法—后果”思路,看远一个环节。作为新的问题,这“后果”通常不太美妙,所以在人们沉醉于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的时候,你去提醒他们实施这一办法可能带来一些不好的后果,那就非常煞风景了。所以,“不讨好”是经济学的气质。

经济学不讨好,看远了一点是重要的原因。当然我们也不赞成鲁迅先生笔下的那位老兄,人家孩子满月抱出来给大家瞧瞧,他却只说这孩子将来会死的,虽然他的话是真理。现在的问题是,并没有展望到将来要死那么远,而只是多看了一步,就已经被骂为不吉利。

经济学不讨好,是一个客观的事实。人们常说,“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或者更加时髦一点,什么Impossibleisnothing。但是合格的经济学家不会这么说,至少在他认真的时候不会这么说,因为你让他跑得比刘翔还快,就绝对不可能。想讨好的讨好去,我们只好恕不奉陪。

关于“最低工资法”的讨论,大体符合上述模式。一些人痛感没能分享经济发展的好处,又听说有种什么“最低工资法”,于是趋之若骛,以为实行最低工资法就能够得到多一点好处。可是即使实行最低工资法能够给收入最低的员工带来一些好处,它也一定会减少就业。道理再浅白不过:比方说如果在700元的工资水平老板愿意雇工100人,现在规定最低工资是800元,老板多半会少雇用一些。难道不是这样吗?

最近,一些地方出台工资指导。从“立法”到“指导”,是思路上很大的进步。至于这个指导的影响力有多大,要看它本身是否顺应潮流,能否因势利导。记得多年以前,面对民航服务双方风险补偿的不对称性,即旅客误机和退票要承受损失但航班延误合并甚至取消通常不赔,我撰文提出制订规范,做到责、赔有据,改善民航服务,其中包括少许延误可以只致歉但不必赔偿。我设想,如果具有一定权威性的官方或者民间机构,能够通过讨论发布一个各方难以挑剔的条例,哪怕只是指导性的,也一定很有价值,因为市场竞争能够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和规范的条件下,有实力的航空公司可能先期自行宣布遵行条例,以在航空市场占据先机。到了那个时候,不肯“就范”的航空公司,在我们的市场将没有位置。在这个意义上,“指导”的权威,要靠“指导”自己来建立。包括埋怨企业不听指导在内,怨天尤人解决不了问题。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四条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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