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细则的配套政策
时间:2023-06-05 17:51:40 4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土地增值税从1994年便开始征收,征税对象是土地取得、转让、建设所取得的增值额。按照增值额与扣除金额的对比,税率分为30%、40%、50%、60%四个级别,是我国税率较高的税种。

国税总局昨日发布的《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各种情况,在技术环节予以明确。

《通知》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收入确认、税费扣除等,以开具的发票为准。对于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在计算成本时不得扣除;对于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则应予扣除。

《通知》还对拆迁安置、旧房转让等情况下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确定了相关的标准。同时,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这是近年来,国税总局发布的第二份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文件。2006年底,税总曾印发文件,要求各地从2007年2月1日起,对房企进行全面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

随后就遭遇了国际金融危机,房地产市场大幅降温,该税种的征收也变得不规范。土地专家邹晓云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市场状况变化较快,是土地增值税难以真正征收的重要原因。

随着去年以来房地产市场的强势回暖,4月17日出台的国十条明确表示,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随着调控效果的逐步显现,近期,国十条规定的重要配套措施(二套房认定标准、房企融资门槛等)将陆续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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