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对诈骗犯罪预备行为进行法律制裁?
时间:2023-09-10 08:20:18 48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这段内容讲述了犯罪预备在被判有罪并受到刑罚时可以参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进行审判。由于预备犯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但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犯罪预备想要被判有罪并受到刑罚,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来进行审判。

1、一般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

2、对于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 法 中 诈 骗 犯 罪 预 备 如 何 定 性

诈骗犯罪预备是指为了诈骗罪行的实施而进行准备或者策划的行为。在刑法中,诈骗犯罪预备的定性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诈骗犯罪预备应当定性为犯罪未遂。这是因为,诈骗罪行的实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欺骗行为、财物损失等。而在诈骗犯罪预备阶段,行为人虽然进行了准备或者策划,但是并没有实际去实施欺骗行为,因此还没有达到诈骗罪行的实行阶段,应当定性为犯罪未遂。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诈骗犯罪预备应当定性为犯罪预备。这是因为,诈骗罪行的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存在明显的区别,预备阶段的行为人主要是为了犯罪而进行准备或者策划,而实行阶段的行为人则已经实施了欺骗行为,造成了财物损失。因此,在诈骗犯罪预备阶段,行为人还没有实施欺骗行为,不应当定性为犯罪实行,而应当定性为犯罪预备。

综合来看,诈骗犯罪预备的定性问题并非一个简单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然而,无论定性为何,都应当依法惩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在审理诈骗犯罪预备案件时,可以参考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原则,但具体定性仍需根据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分析。无论如何,都应依法惩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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