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继承需要补地价吗
时间:2023-05-01 20:30:22 1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只要是一手房改房出售,无论是单位已补地价与否,一手房改房业主在出售时都必须要补地价,但是各地补缴标准不一样。

案例简介:

2001年,山东省德州市李某某先后取得了单位公房(房改房)的房屋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性质为划拨)。

2013年李某某将涉案房屋赠予给其父李父,并向德州市房产市场管理政务中心缴纳了土地收益金4069元,但只在房产管理中心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土地使用权未变更登记。

2016年李父去世。2018年李母继承涉案房产,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德州市自然资源局收取了以“李父”名义补缴的土地出让金4069元,为李母颁发了德州市不动产产权证书,土地性质由划拨变更为出让。

李某某认为,德州市自然资源局收取土地出让金于法无据,遂提起诉讼。2019年,法院依法判决:责令被告德州市自然资源局将收取土地出让金4069元返还。

案情分析:

本案中,应当由涉案房屋转移的受让方缴纳土地受让金,而李某某、李父均不是涉案房改房该次转让的受让人,德州市自然资源局向其收取土地出让金于法无据。

其次,《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第十三条规定,转让的房地产再转让,需要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扣除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

本案中,涉案房产符合上述规定情况,德州市自然资源局在收取土地出让金时应当扣除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金。也就是说,德州市自然资源局在收取土地出让金时应当扣除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金4069元而没有扣除,收取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存在明显不当。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转让的房地产再转让,需要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扣除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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