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法规,职工在购房改房时,单位无权收回房子或附加条件。但若单位与职工签订有关工作年限等附加协议,且符合国家政策和双方自愿签订,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遵守和履行。若协议悖于房改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违背双方真实意愿,协议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法规,在职工辞职或调离时,对于所购房改房是否必须退回原单位并没有明确规定。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房改精神来看,职工在购买房改房时,如果单位并未与职工签订工作年限等附加协议,那么职工就有权自主处置所购住房,包括带走和买卖,单位无权以种种理由收回房子或附加条件。如果单位在售房时与职工签订了有关工作年限等方面的附加协议,那就得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了。这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所签订的附加协议若符合国家政策,并不违法,而且是双方自愿签订的,那么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当遵守和履行。
2、所签的附加协议若有悖于房改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背一方真实意愿,那么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依据法律法规,职工辞职或调离时所购房改房是否必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辞职或调离时所购房改房并非必退。根据第十四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要求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房屋的证明材料,并可以要求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房屋的贷款合同和支付凭证。但是,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要求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房屋的证明材料或者要求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房屋的贷款合同和支付凭证以外的材料。
因此,按法律规定,职工辞职或调离时所购房改房并非必退。
根据法律法规,在职工辞职或调离时,对于所购房改房是否必须退回原单位并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房改精神鼓励职工自主处置所购住房,但单位无权以种种理由收回房子或附加条件。如果单位在售房时与职工签订了有关工作年限等方面的附加协议,则需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辞职或调离时所购房改房并非必退。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要求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房屋的证明材料,并可以要求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房屋的贷款合同和支付凭证。但是,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要求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房屋的证明材料或者要求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房屋的贷款合同和支付凭证以外的材料。因此,按法律规定,职工辞职或调离时所购房改房并非必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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