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都是员工应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
知情权是指员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建议权是指员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权、检举、控告权是指员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是指员工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避险权是指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从业人员的哪些权利受到劳动合同的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等权利都受到劳动合同的保障。同时,该法也规定了雇主应当尊重从业人员的权利,不得侵犯从业人员的工作尊严和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载明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并加强安全卫生管理,预防职业病发生。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另外,劳动合同中还应当载明从业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病假等休息休假制度,不得违反规定扣减或者变相扣减从业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福利待遇。
综上所述,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等权利都受到劳动合同的保障。用人单位应当尊重从业人员的权利,不得侵犯从业人员的工作尊严和合法权益。
本文介绍了从业人员的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以及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载明的内容。同时,文章强调了劳动合同应当保障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等权利,并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尊重从业人员的权利,不得侵犯从业人员的工作尊严和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第六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七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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