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出租权是著作权人享有他人有偿使用作品及其作品复制件的权利。著作出租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而存在,有其独立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属于著作财产权的范畴。首先,作品复制件是作品与载体的双重结合,作为作品表现形式的载体,绝不是作品的本身。其次,出租者出租作品复制件,其实质是出租作品。再次,作品复制件购买者是无权对作品进行出租的。
著作出租权的取得方式
著作出租权作为著作财产权之一种,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创作作品的方式取得,通过创作作品取得出租权是最基本的方式。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七款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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