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出租权的含义是: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七款的规定,所谓著作权出租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许可他人暂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著作权出租权是著作权人有偿使用作品及其复制品的权利。《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出租权,只是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出租是发行方式之一。著作权出租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有其独立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属于著作权财产权的范畴。首先,作品的复制是作品与载体的双重结合。作为表现形式的载体,它不是作品本身。其次,出租作品的本质是出租作品。第三,著作权出租权的主体是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依法取得著作权出租权的人,如作者的继承人和通过合同转让取得出租权的人,著作权出租权是一种著作权财产权,其客体是作品而不是作品的载体,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七款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仅限于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和音像作品。关于出租权的客体,有人认为它是作品的载体。作品的载体是固定、传播图书、光盘等作品的客体,是著作权的客体,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七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著作权的内容可以概括为:。著作权人有权出租其作品的复制品
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出租其作品的复制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出租其作品的复制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著作权人有权从出租人处获得一定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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