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如果双倍工资金额在12个月内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下列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该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1)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补偿金额未超过当地12个月最低月工资标准的争议
(二)在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而产生的争议
第48条如果工人对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满意,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同时规定,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所谓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的,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诉讼阶段,如何对待劳动仲裁认定的事实首先,按照现行制度设计,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援引仲裁裁决的事实,但应当重新审理,对于仲裁委员会听证笔录中记录的当事人自认的事实,由于事实本身是客观的,如果没有强制和其他推翻证据,可以确定自认的效力,在特定条件下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很强的真实性
此外,一般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交并由仲裁机构依职权取得的证据的证据力最终应得到承认
,这些证据基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程序的独立性。只有当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这些材料和证据时,才具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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