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试行)(津政发[1992]4号);《关于严格出售单位新购、建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房改指[1999]52号)。
二、办事须知
产权单位出售公有现住房或单位新购、建住房,必须办理《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许可证或《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许可证。直管产住房由市房管局统一办理《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许可证;单位产住房由产权单位到区、县房委办办理《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许可证或《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许可证。
1、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包括直管产、单位产住房)申办《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许可证需出示以下证件:
(2)产权单位出售公有现住房的请示(含上级主管区(县)、局同意售房的批复)。
(3)所出售住房(1:500)注明四至范围的位置图。
(4)所出售住房的地点、建造时间、建筑面积、计租面积、间数、套数、户数,住户明细,独立住房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2、产权单位出售新购、建住房申办《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许可证需出示以下证件:
(1)新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复印件;新建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
(2)出售新购、建住房的请示(含上级主管区(县)、局同意售房的批复)。
(3)所出售住房(1:500)注明四至范围的位置图。
(4)所出售住房的地点、建造时间、建筑面积、计租面积、间数、套数、户数,住户明细,《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明细表。
三、办事程序和时限
1、审核要件;
2、现场查勘;
3、审批发证。
凡要件齐全,经现场查勘无误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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