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土地征用的程序与补偿
时间:2023-05-31 15:51:05 3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内蒙古《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给予补偿。土地被征收时,用地单位应当向被征收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因此,征地补偿一般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1。土地使用申请。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职权审批建设用地。二是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用地批准书,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批准结果;经国务院批准的,由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三是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实施,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被征地的乡(镇)、村应当公布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征地补偿期限。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4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向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1)土地补偿费:

1。基本农田被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其他耕地被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8倍。2被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是指当季农作物的产值。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应当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井、管、缆、棚、围等设施,应当根据实际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征地方案公布后,抢种的农作物和附着物不予补偿。(2)在自治区范围内征收耕地的,每一被征收农牧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不得低于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依法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金达到法定上限(即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不足以维持被征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安置。要依法足额、及时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6)各项费用的支付,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向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支付全部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交付土地规定期限;未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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