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度的劳动法思考
时间:2023-04-22 20:53:46 39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是残酷的。优胜劣汰,适者生存。为此,不少企业想方设法采用各种管理手段,迫使员工处于不进则退的竞争环境中,从而增强单位的竞争力,力争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处于不败之地.

[英文摘要]:

[关键字]:

[论文正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是残酷的。优胜劣汰,适者生存。为此,不少企业想方设法采用各种管理手段,迫使员工处于不进则退的竞争环境中,从而增强单位的竞争力,力争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处于不败之地。末位淘汰制度就是近期从国外引进的所谓先进管理手段之一。企业要生存,先要员工为自己的生存而拼命奔跑,落伍者,则将惨遭淘汰。处末位就要被淘汰吗?那双方的劳动合同还算不算数?末位淘汰制度符合不符合劳动法?希望下面的案例,对读者有所启发。

本案原告Z君是被告A企业的油漆工,现年40岁。2001年底,Z君经人介绍到被告处工作。2002年元月19日,Z君(乙方)与A企业(甲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01年11月2日至2004年11月1日止),双方对工作任务、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及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该劳动合同第8条规定: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002年2月开始,A企业拟实行末位淘汰制度,规定被定为C级者将被做辞退处理,年终各部门5%末位者将被淘汰。为此,该企业向各部门颁布了ABC三级考核制度表及相关配套制度,明确了考核时间、考核内容及要求。该考核制度(年终5%末位淘汰)并得到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Z君2002年8月到12月份每月考核结果均为C级。2003年元月21日,A企业以末位淘汰制发出通知,要求Z君一周内到单位人资处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将作自动离职处理。同时,该企业发给Z君一份辞退(辞职)报告,要求Z君填写,遭到Z君拒绝。2003年2月21日,Z君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3月19日,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解除劳动关系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予受理。Z君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辞退行为无效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Z君与A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依法应予保护。A企业以末位淘汰辞退Z君没有在三十日前通知Z君,违反了法定义务。通过对Z君的考核,企业认定Z君不能胜任现在的工作岗位,没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就建议离岗,予以辞退,也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8条明确约定,即Z君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A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显然违反了此约定。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9条、第98条等规定判决:被告A企业辞退Z君的行为,属无效行为;Z君要求A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拖欠工资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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