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用期按工资的80%缴纳社保是否合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80%缴纳社会保险是合法的,但在试用期内按工资的80%缴纳社会保险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一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缴。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向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作出补缴决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用人单位账户余额低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纳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价值相当于社会保险费的财产,并用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保险费。二是延长试用期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那么用人单位只能在一定期限内约定试用期,不能再延长。在试用期结束之前,雇主需要对雇员进行评估。认为不适当的,应当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同意延长试用期,延长期限仍以上述法律规定的上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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