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可以“被迫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N)。但司法实践中各地存在一些特殊规定,也许同样情形在不同地区会有不一样的结果。
1、未按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可见,公司低于员工实际工资缴纳社保,也是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
但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员工因为社保少缴部分月份或者未按照法定基数足额缴纳,以此为由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劳动仲裁和法院不予支持。
例如北京《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提到: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持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只有少数地区支持,例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裁判指引》规定: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既包括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按法定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也包括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定标准或法定期限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2、员工需要先要求补缴,否则不支持经济补偿
部分地区规定,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应当先向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或者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企业补缴,在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1)《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2)《天津市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南》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主张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提供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或者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限期补缴通知书或者限期整改指令书等证据予以证明,劳动者未能举证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劳动者已经举证证明,且用人单位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应当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3)大部分地区对于未足额或者漏缴部分月份社保的情况,员工需要先书面通知公司进行补缴,在要求的期限内公司未完成补缴,则可以被迫离职申请经济补偿。
而对于入职后从未缴纳社保的情况,则无需通知用人单位补缴,可以直接以未依法缴纳社保被迫离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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